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刑事诉讼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19:2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法(刑一)发〔1991〕1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及时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1991年6月4日第500次会议讨论决定: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云南省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本院判决的和涉外的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外),依法授权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特此通知,希即遵照执行。
1991年6月6日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