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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1 20:37:38
  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1989〕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8)京高法字第173号《关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何追究保证人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刑事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负哪些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根据案件事实,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确系犯罪分子,如保证人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视其情节,已构成犯罪的,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窝藏罪,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逃匿,如保证人明知其逃匿下落,但拒绝提供被告人去处或者拒绝将被告人找回,以及与被告人串通,协助被告人逃匿的,可由保证人承担应由被告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198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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