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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3 17:24: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2005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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