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发〔2006〕68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办法 通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环发〔2006〕68号
关于印发《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我国区域环境管理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ISO14000 办法 通知
附件:
ISO14000国家示范区管理办法
总 则
一、为提高区域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规范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区域:
(一)地、县级及以下行政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二)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以下简称“园区”);
(三)省级以上(含省级)风景名胜区等(以下简称“景区”)。
上述地区在达到《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标准及评价方法》(附一)后可申请创建ISO14000国家示范区。
三、本办法适用于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审批、命名和后续管理等。
四、ISO14000国家示范区创建原则:
(一)自愿性原则;
(二)示范性原则;
(三)辐射性原则;
(四)创新性原则。
申 报
五、ISO14000国家示范区由区域管理机构申报,经所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风景名胜区也可经科技部、建设部推荐。
六、ISO14000国家示范区的申报条件
(一)有负责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环境管理机构,各级组织环境管理职责明确;
(二)已经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6个月以上;
(三)区域内15%以上工业污染企业建立了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四)按全过程管理原则制定环境管理、污染预防、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节能降耗、废物利用、绿色采购等方面的措施和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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