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总类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5号
(199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抵押权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此复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