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行政诉讼法 >> 正文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21:50:44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法(研)复〔1987〕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宪,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此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