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行政诉讼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21:50: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2月2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6号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