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刑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作者:最高人民…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1 20:37: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高法明电〔198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一、最近,国务院及各有关部门,已先后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运输和春节期间的安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已经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必须依法抓紧审判。
  二、对于故意放火、爆炸、破坏交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犯罪活动,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惩处。
  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包括携带)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刑,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犯罪的,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定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刑。
  三、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要严肃处理。对其中情节特别恶劣或者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对那些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也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实施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处罚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公安机关的裁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外,应予维持。
  五、审理这类案件,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以适当形式进行法制宣传,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遵纪守法。在审理中发现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预防犯罪。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希随时报告。
1988年2月9日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