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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20:30:27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七日法(研)复〔1985〕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4号),本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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