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 >> 正文
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20:28:51
  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法(经)复〔1985〕5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经)请〔1985〕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沈阳市化工设备厂为与乌鲁木齐市化工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和同一被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市化工设备厂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沈阳市化工设备厂可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4号),本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