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民事诉讼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20:2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6〕1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1996年11月13日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