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萧山法律网 >> 法律中心 >> 司法解释 >> 民法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19:5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31号
(1998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6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1998〕34号《关于依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邮电部1998年3月12日印发的邮部〔1998〕125号《关条调整电信资费滞纳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用户超过规定期限未付电信费用的,电信企业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时止,每天按用户所欠费用款额的3‰收取滞纳金”。因此,凡是在1998年4月1日起前发生的电话费滞纳金的行为,按照我院经〔1998〕14号函确定的滞纳金标准执行;在1998年4月1日后的电话费滞纳金可参照邮电部〔1998〕125号通知规定的比例确定;滞纳金跨越1998年4月1日的,按新旧标准分段计算。
此复。


   
免责声明:作品版权归所属媒体与作者所有!!本站刊载此文不代表同意其说法或描述,仅为提供更多信息。如果您认为我们侵犯了您的版权,请告知!本站立即删除。有异议请联系我们。
文章录入:nbu54    责任编辑:nbu54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