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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商品交易契约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4 1:36:21
  立契约书人x x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x x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今就连续性商品交易事宜订立契约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将其制造下列内容的商品连续卖给乙方,乙方买进。 

  商品内容:合成清洁剂、肥皂、牙膏、洗发精。 

  第二条 货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货物的数量为准,乙方于第二个月底前以现金支付。但如获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内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条 乙方若有不支付货款、支票无法兑现、停止付款或违反本合约条款的情况,则无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货款债务期限的利益,并需一次付清本合约所规定的一切债务。 

  第四条 本合约不预先订定期限。 

  第五条 乙方就第一条的产品保证,以甲方所定的批发价销售,并指导其所属的零售店亦当以此价格销售。 

  前项甲乙双方,及乙方所属的零售店间,得另根据甲方所定的条件订立再销售价格合约。 

  第六条 乙方的销售地区约定为x x x,如欲于上述地区外销售,必须获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乙方于甲方要求时,为履行本合约的债务,需依照甲方的指定,采取下列一种或同时二种的方式。 

  (1) 推举甲方同意的连带保证人。 
  (2) 提供不动产作为担保,并根据事先约定付清款项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3) 提供保证金。 
  (4) 寄托有价证券。 
  (5) 乙方的赊帐债权让转予甲方。 
  (6) 交付库存的甲方制品。 

  第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约的条款,或依据第三条债务失去期限的利益,与发生下列的情形时,甲方为顾及其未来。可解除本合约。 

  (1) 乙方的信用有重大变化时。 
  (2) 乙方的公司组织上有重大变化时。 

  第九条 若发生与本合约有关的争执,双方同意以甲方总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为第一审法院。 

  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与连带保证人各执一份为凭。 

  公司名称(甲方): 
  公司地址: 
  负责人:x x x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名称(乙方): 
  公司地址: 
  负责人:x x x 
  身份证统一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连带保证人(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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