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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日立公司集体合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4 13:23:01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调动休假 

  因工作调动,公司认为有必要搬家时给予下列时间,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数: 

  ──────┬─────────┬─────────┬───────── 
        │   单身赴任  │  携家属赴任  │  家属阻挠 
  ──────┼─────────┼─────────┼───────── 
    外地  │    3天    │    6天    │   4天 
  ──────┼─────────┼─────────┼───────── 
    附近地 │    2天    │    4天    │   3天 
  ──────┼─────────┼─────────┼───────── 
    市内  │    1天    │    2天    │   2天 
  ──────┴─────────┴─────────┴───────── 

  4.工作休假 

  因工负伤或患病为医师的诊断书所提出的时间,这时应由公司指定的医师出具诊断书。 

  5.公务休假 

  (1)就任都道府县市区町村会议员的会员出席议会或执行其他业务的时间。 
  (2)根据劳动工会法、劳动基准法、职业稳定法执行公职以及根据公安委员、教育委员、农业委员、民生委员等法令执行公共性职务的会员执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 
  (3)作为证人、鉴定人、旁证人出席法院或相应的机构活动时所必需的时间,但与私人有关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规定的休假如不妨碍公务,公司可依其申请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灾休假 

  遭受天灾(火灾、地震、风灾、水灾等)给予公司认为必需的时间,与会员分居的受到会员抚养的家属也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7.交通中断休假 

  因天灾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断不能出勤时给予必需的时间。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发生传染病患者时,为预防传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认为必要的歇工时间。 

  9.生育休假 

  预产期8周(多胎为10周)以内以及产后8周为产妇休假时间。但产后6周,本人申请复工,且医师认可时,公司可准许复工。 

  10.其他休假 

  经期劳动有显著困难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给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给予延长。 

  第五十五条 因天灾、电力限制、机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给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节 连续工龄 

  第五十六条 连续工龄以月为单位计算(未满月舍去)。从会员录用之月算起,至解雇或退职之月止。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者连续工龄从试用之月起计算。 

  第五十七条 因合并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员将原公司的工龄与本公司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培训生、技校生及临时职工被录用为正式职工后,计算其正式职工前的工龄。 

  第五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的休职期间按下列方式计算连续工龄: 

  1.第1款(长期病假)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职者)的休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第五章 报酬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九条 会员的报酬均由本章规定。但与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规定的实际工作时间与就业天数不同时,另与工会商定。公司不对非工会会员给予不同的有差别的待遇。如工会有意见,将听取之。 

  第六十条 公司不以女子为由给予女子比男子差的报酬。 

  第六十一条 报酬分为工资、退职金、年金、休业津贴及其他报酬。 

  第六十二条 有关退职金与年金另与工会商定。 

  第六十三条 工资分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职务工资(除计划职员)、抚养和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 

  第六十四条 标准内工资水平另与工会商定。 

  伴随标准内工资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可修改本章有关工资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根据成绩原则上每年支付两次奖金。 

  第二节 基本工资 

  第六十六条 基本工资作为月工资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条 中学、高中、工业中专、大学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资与工会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员的初次基本工资可个别决定,但其最低额度另与工会商定。 

  第三节 附加工资 

  第六十八条 附加工资按职务种类、职务等级及特种职务确定。计划职务的附加工资分为定额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额部分根据出勤天数支付,考核部分经考核后支付。 

  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要职务以及间接或直接技能职务的附加工资经考核后支付。 

  工师、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条 附加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定额部分 

    定额 
  ------×出勤天数(以规定工作日为准) 
  20.58 

  休假日、节日等参照第七十七条及第七十九条。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资×考核率 

  第七十条 上条的定额及考核率的平均数和最低数与工会另行商定。 

  出勤天数为工场平均出勤率以上时,考核率不低于最低数。 

  计划职务的考核项目为职务、技能、勤懒;特种职务、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考核项目为技能、勤懒。 

  第四节 职务工资 

  第七十一条 职务工资支付给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人员。 

  职务工资率根据对职务的评价后制定的职务等级确定。 

  第七十二条 职务工资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 

  1.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2.技能职务 
  非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间接承包者 
  评定基准(一)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 
    164.66 
  评定基准(二)人员 
  职务工资率×1.06 
  ----------×实际工作时间×有关工场工作效率数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职务工资率×1.12 
  ----------×实际工作时间×效率数 
    164.66 
  效率的计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实施细则与工会支部商定。 

  3.特种职务 

  根据职务内容参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条 职务工资率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条 暂行职务工资率如下: 

  1.职务等级 

  职务等级第1级至第4级的人员被任命下术职务以下者,适用下述工资率: 
  ──────────┬─────────────┬─────────── 
  职     职务种类│             │ 
    务       │    主管职务     │   技能职务 
      等 级    │             │ 
  ──────────┼─────────────┼─────────── 
      1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2级    │    4级工资率    │   5级工资率 
      3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4级    │    3级工资率    │   4级工资率 
  ──────────┴─────────────┴─────────── 

  2.年龄调整 

  (1)技能职务年龄在23岁以上,为4级以下职务者适用4级工资率。40岁以上5级以下职务者适用5级工资率。 
  (2)主管职务年龄在25岁以上,为3级以下职务者适用3级工资率。 

  第七十五条 初任工资率如下: 

  (1)主管职务 

  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2级工资率。 

  (2)技能职务 

  技校或日立工业专科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厂者为3级工资率。 

  中学毕业后直接进厂或相当于上述者为2级工资率。 

  第七十六条 职务变动时按下述办法办理: 

  1.职务提升时直接适用提升后的职务级。 
  2.职务下降时下述期间仍适用原职务级,期满后改为下降后职务级: 

  (1)因本人责任为3个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伤)为6个月。 

  3.支援厂外派遣外了时为外出全部时间。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非承包者属下列情况作为100%出勤对待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支付职务工资: 

  1.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公司认可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会活动。 
  2.第四十五条的哺乳时间。 
  3.第四十八条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权、因工负伤及因疾病治疗迟到、早退或外出时间。 
  4.第五十一条的年末开始、国民节日、公司创立节、五一节。 
  5.第五十四条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3款的调动休假。 
  7.第五十四条第6款的遭灾期间为下列时间(略)。 
  8.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八条 公司对监督指导职务、主管职务及技能职务的非承包者属下述情况作为50%出勤支付职务工资,对技能职务的承包者作为50%实际成绩效率支付职务工资: 

  1.第四十八条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灾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预防传染病而迟到、早退的时间。 
  2.第五十四条第6款遭灾期间中超过前条第7款的时间。 
  3.第五十四条第7款的交通中断休假。 
  4.第五十四条第8款的预防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间2天以内的期间。 
  6.上述各款以外的与工会支部商定的期间或时间。 

  第七十九条 公司对下列时间的情况不支付职务工资: 

  1.第五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迟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时间(不包括第四十八条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条的情况)。 
  3.第四十九条的禁止进入工厂的时间。 
  4.第五十四条第2款的庆丧休假。 
  5.第五十四条第5款的公务休假。 
  6.第五十四条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过2天的期间。 
  7.第一百二十七条禁止就业的时间(工资计算月达一个月的期间)。 
  8.第一百二十八条因限制就业被缩短的时间。 

  第八十条 公司对会员不从事本职工作而从事零杂工作时,对从事零杂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中下处理: 

  1.因无工作(本工作没有的状态)命令从事的零杂工作作为90%的实际效率对待。 
  2.有本职工作,被命令从事零杂工作作为100%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一条 公司当会员无工作可做时,对无工作时间的效率作为82%实际成绩效率对待。 

  第八十二条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于82%。 

  第八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重劳力、危险、有害、高热等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或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时,根据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资率。 

  有关特殊工资率及属特殊工资率的工作以及属临时特殊工资率的工作种类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条 公司于基准月内当承包者的工厂平均效率超出107%时,调整为107%,低于93%时,调整为93%。 

  效率为107%至93%之间时,不进行调整。基准月原则上为增薪的实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资表修改之月作为基准月与工会协商后决定。 

  第五节 津贴 

  第八十五条 公司向会员支付抚养地区津贴。抚养地区津贴与工会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条 抚养亲属指以下所述亲属,与会员一起生活、依靠会员的收入维持生计者: 

  1.配偶(包括事实配偶)。 
  2.60岁以上的直系亲属。 
  3.18岁以下的直系亲属及弟妹。 
  4.患重残疾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区町村长证明被抚养者属3代亲属以内的亲属,且公司认为合适的人。 

  第八十七条 会员符合下列各款时,直接履行规定的手续向公司申报: 

  1.成为新职员或复职后有抚养亲属。 
  2.有了新的抚养亲属。 
  3.抚养亲属死亡。 
  4.抚养亲属中有人不具备抚养条件。 

  第八十八条 抚养地区津贴从前条第1款或第2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开始支付;从前条第3款和第4款的申报之日所属之月的第二个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条 公司对下述会员超时工作10小时以上给予10小时、不满10小时给予相应的超时津贴: 

  1.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员及相当于营业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2.总公司及分公司从事主管职务的营业技术员及相当于营业技术员的计划职务人员。 

  但不包括进厂1年以内的人员及常驻国外的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加班时对其加班每1小时支付下述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30% 
  第九十一条 公司对会员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休假日加班时,双休假日加班每小时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贴。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属规定的劳动日)+营业津贴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40% 

  对第五十一条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条 属前2条会员在深夜(下午10时至上午5时)加班时,除支付前2条规定的加班津贴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对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三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接班工作时支付交接班津贴。 

  交接班津贴的标准另与工会商定。 
  交接班津贴根据上述的标准,在考虑交接班的种类和内容的基础上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九条的工作,根据工作的内容及期间支付津贴。 

  津贴额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交替工作时支付交替津贴。 

  交替津贴对交替工作每小时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小时工资的30%。 

  第九十六条 公司对会员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时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贴,其金额另与工会商定。 

  第九十七条 公司除本节规定外,按需要另设津贴时,其津贴的种类及额度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六节 工资的计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条 公司向会员明确说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为止工资的明细科目、在该月的工资支付日里予以支付,但工资支付日为休假日时提前一天支付。 

  工资支付日与工会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在支付工资时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额: 

  1.所得税、都道府县及市町村民税。 
  2.各种社会保险费。 
  3.公司宿室修理费或宿室租用费。 
  4.每月规定的工会费。 
  5.日立公司互助会会费及个人负担费和贷款的月归还费。 
  6.厚生年金的个人负担费。 
  7.住宅贷款及特别贷款的偿还费。 
  8.住宅分期付款费及银行分期付款费。 
  9.向职工销售物品费。 
  10.其他与工会支部商定的费用。 

  第一百条 公司在会员遇下列各款情况需筹集费用时,对其申请可在工资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资: 

  1.本人或抚养亲属结婚、生育、丧葬。 
  2.本人或抚养亲属遭遇天灾或其他灾害或受伤、患病。 
  3.本人或抚养亲属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乡一周以上。 
  4.其他与上述各款相应的情况。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对会员符合第五十四条第4款时,停止支付那个期间的工资,而支付第六章规定的工伤休假补偿费。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在会员取得第五十四条第9款的生育休假时,不支付休假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对第五十二条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条通宵加班后的倒休不支付工资。但抚养地区津贴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根据第五十五条让会员休息时不支付工资而支付休业津贴。 

  休业津贴的金额如下: 

  1.因天灾事故、电力限制、机械故障等原因休业,休业1小时支付工资的75%。 
  2.因公司业务原因休业,1小时支付小时工资的82%。 

  但是由于经济形势急剧变化,造成减量生产时的休业,在同一个工资计算月份内,第2次前,休业1小时给予小时工资的90%,第3次以后,给予小时工资的95%。 

  第一百零五条 会员缺勤时的工资按下列处理: 

  1.出勤天数不满工资计算月全月时,基本工资、抚养地区津贴及其他津贴全额支付;附加工资、职务工资按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二条处理。 
  2.从工资计算月第1天起对月终连续缺勤时,不支付该月的工资。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对会员属于第十八条第3款或第5款时,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对会员缺勤开始后7天内没有申请请假或没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私自外出时,不支付该时间的工资。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对会员在工作时间组织工会活动或争议行为时,除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但属第六条第1款至第3款时,不支付加班津贴。作为争议行为的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誓明显的对抗手段,公司关闭工厂时与上同。 

  第一百零九条 根据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八条不支付工资时,对每小时,按下列公式调整工资额度: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除去额定部分)+营业津贴+其他津贴 
  --------------------------- 
            164.66 

  其他津贴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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