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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涛与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 民事裁定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23 17:24:02

  (2006)高民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男,汉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8号楼1门30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南昌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陈纪宁,社长。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兆民,总经理。

  上诉人姜涛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0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姜涛于20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由姜涛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六十五元,由姜涛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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