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一中民初字第1822号
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3号三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尚关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东段路北13号。
法定代表人尚关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润通油气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工业东区南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润通油气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润通油气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润通油气堵漏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3530元,由原告北京管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市万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 李 渤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