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
案 由:侵犯商业秘密
一审案号:(2004)深罗法刑初字第767号
2004年3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04)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智公司)于2001年4、5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小清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岷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10月10日,润天智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智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统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11月5日,润天智公司委托首山雄开发XJ500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年4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金龙电脑喷绘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被告人李明光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小清后,即提议被告人徐小清携带润天智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小清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30万或者公司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小清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说服被告人龚岷及该公司电子开发部工程师马少华一起前往沈阳为李明光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同年5月10日晚下班后,被告人徐小清指使龚岷在润天智公司拷贝了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颜某某电脑上的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岷将拷贝好的硬盘交给徐小清。次日,被告人徐小清、龚岷及马少华三人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明光正在筹备的沈阳市辽宁柯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柯宝公司),由徐小清将内含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明光。之后,被告人龚岷及马少华开始在柯宝公司工作。同年8月,柯宝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润天智公司、柯宝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智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首山雄两者源代码同源;润天智公司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首山雄和柯宝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智公司的技术秘密,柯宝公司生产“赛特”5200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另经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彩神数码喷绘机”生产专有技术的无形资产价值为人民币630万元,“FLORA-3204彩色数码喷绘机”技术许可使用费的价值为人民币300万元,单机利润为人民币26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智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智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三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生产活动,给润天智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第25条之规定,于2004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不服,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9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