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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7-23 23:37:41
  更 正  

发布时间:2002-01-17 07:26:22


        现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0号、31号司法解释中有关问题,更正如下:

    一、法释〔200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三条: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款”,应为“第三款”;

    二、法释〔20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中:

    1、第二条末尾“:”应为“;”;

    2、第六条中的“(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第(四)项”应为“第(五)项”;

    3、第八条中的“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中的“(六)”应予删掉;

    4、“第二十四”应为“第二十四条”;

    5、“第二十九条”应为“第二十八条”。

    特此更正。

    二○○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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