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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07-23 20:25:51
  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1989〕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法经(1988)173号请示收悉。关于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上诉,但末提交上诉状,人民法院是否按上诉案件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虽表示要上诉,但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提出上诉状及副本。
  二、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表示上诉的同时,请求延期递交上诉状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正当,可以酌情准许适当延长。
  三、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仅表示上诉,既未递交上诉状,又未请求延期的;或者请求延期,但未获人民法院准许,而且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又未递交上诉状的;或者请求延期获准后,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未递交上诉状的,原审判决或者裁定在法定上诉期限或准许延长期限届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申诉处理,而不应作为上诉案件受理。
1989年8月21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4号),本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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